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
(2023)桂0125执保846号
***、广西众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诉与被申请人广西众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3)桂0125民初289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中已实际保全下列财产:
一、以402482.44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广西众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41)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0.00元;
二、以402482.44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广西众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60)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1843.05元;
三、以402482.44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广西众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4518********)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22337.89元;
以上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2023年11月10日的账户余额,冻结期限至2024年11月10日止。
四、以402482.44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广西众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01)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1434.23元;
五、以402482.44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广西众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64)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38.87元;
以上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2023年11月13日的账户余额,冻结期限至2024年11月13日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申请保全人如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上述相应的财产控制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审理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