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81民初7504号
原告:***,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
被告:哈尔滨永泰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怀宇,该公司经理。
被告:庞志卫,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永泰电梯有限公司、庞志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2021年12月13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18.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广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