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104民初5028号
原告**为,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华东锅炉厂,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哈尔滨恒山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丰果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为与被告哈尔滨华东锅炉厂、哈尔滨恒山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为负担。
审判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谷云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