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4民初1440号
原告哈尔滨华东锅炉厂,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丰果村。
法定代表人孟樊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宫健,系黑龙江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雪山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162-1号。
法定代表人薛雪,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华东锅炉厂与被告黑龙江雪山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华东锅炉厂于2020年0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哈尔滨华东锅炉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原告已预交3275),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哈尔滨华东锅炉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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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马荣良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