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博远科技创新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博远科技创新发展有限公司诉南宁市孟鑫建材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7民初10006号

原告:深圳市博远科技创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黄阁路**天安数码创新园**厂房A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98963R。

法定代表人:刘剑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军,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英,该公司职员。

被告:南宁市**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南宁市西乡塘区四联村林屋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0MA5MJ2ER50。

经营者:唐辉,男,199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原告深圳市博远科技创新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建材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博远科技创新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博远科技创新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博远科技创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能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