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7民初10006号
原告:深圳市博远科技创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黄阁路**天安数码创新园**厂房A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98963R。
法定代表人:刘剑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军,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英,该公司职员。
被告:南宁市**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南宁市西乡塘区四联村林屋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0MA5MJ2ER50。
经营者:唐辉,男,199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原告深圳市博远科技创新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建材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博远科技创新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博远科技创新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博远科技创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能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