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13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09月02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博远科技创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黄阁路441号E栋401(天安数码城T4总部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98963R。
法定代表人:刘剑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02月01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博远科技创新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30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2019)粤03民终301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9)粤03民终30123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正达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