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广东网络建设有限公司

数字广东网络建设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京73行初15616号
原告:数字广东网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788号自编14栋之230房(一照多址)。
法定代表人:徐炎,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恩,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利楠,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该局审查员。(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铁兵,该局审查员。(未到庭)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253983号《关于第31021928号“粤省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9年10月24日。
本院立案时间:2019年12月20日。
开庭审理时间:2020年1月9日。
被告认定认定:“省事”系普通生活用语,诉争商标“粤省事”整体上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省事”的其他含义,用于指定的服务项目上,整体上不易起到识别服务提供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2014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原告诉称:一、“粤省事”并非汉语中固定、常见词汇,“粤”指广东省,与“省事”组合寓意“粤省事”应用平台隶属于广东省政务服务系统,为用户提供越来越方便、快捷的服务。诉争商标并非在描述商品或服务特点是常用的直接表述方式。诉争商标具有显著性,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二、原告通过小程序及公众号等形式,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广泛的使用及宣传,相关平台注册用户1317万,业务办理2.1亿余次,成为广东省“数字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旗下三大应用之一。结合字面含义、设计图形等元素,相关公众可明确将“粤省事”指向政府服务系统,诉争商标经使用同原告建立了稳定、明确的联系,在相关行业中形成足够的识别性。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31021928
3.申请日期:2018年5月20日
4.标志:粤省事
5.指定使用的商品(第42类第4209;4220群组):技术研究;软件即服务(SaaS);计算机软件更新;云计算;计算机软件设计等
二、其他事实
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原告企业信息,广东省关于推进数字政府、加快建设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相关通知,诉争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相关证据显示诉争商标的公众号、小程序自2018年5月开始进行宣传和使用情况。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各引证商标档案、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诉争商标中“粤”系广东省简称,“粤省事”文字整体含义可理解为便捷办理广东省相关事务,同时“省事”作为生活用语,具有办事便捷、有效的含义,相关公众并不会直接将诉争商标理解为对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服务的特点的直接描述。诉争商标文字能够被识别为商标。
此外,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诉争商标通过政府政府服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进行了大量推广、使用,相关公众通过上述使用,可以进一步将“粤省事”文字识别为使用在计算机软件上的商标,并以此区别服务提供者。综上,诉争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被诉决定认定错误。
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253983号《关于第31021928号“粤省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爱媛
人民陪审员  刘媛媛
人民陪审员  郑伯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张 迁
书 记 员  王天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