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雪迪龙环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雪迪龙环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民辖终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雪迪龙环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高新三街三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北环大道7043#青海大厦15层F、G、H、I、J、K。
法定代表人:*爱华,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雪迪龙环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20)鲁0321民初34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雪迪龙环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约定向北京雪迪龙环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合法有效,本案应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9月13日,北京雪迪龙环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对工程承包范围、工程地点及质量标准做了明确约定,本案应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北京雪迪龙环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虽上诉称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约定管辖法院,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约定无效。本案建设工程位于山东省桓台县,桓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专属管辖权。
综上,北京雪迪龙环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田秀沛
审判员许平
审判员高振涛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马宗元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