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321民初349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雪迪龙环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北京雪迪龙环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北京雪迪龙环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北京雪迪龙环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反诉原告北京雪迪龙环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玉华
人民陪审员 巩春芳
人民陪审员 石 芸
法官助理甄晓玮
书记员张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