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有色物流有限公司

大冶有色物流有限公司、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 (2021)鄂0202执313号之一 ?? 申请执行人:大冶有色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城西北工业园开元大道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178433161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本院作出的(2019)鄂0202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大冶有色物流有限公司垫付款项人民币35535元、利息380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88元、公告费900元(含执行阶段公告费)、执行费538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184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中,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及黄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多轮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于2021年5月1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黄石市黄石港区××道××号房屋,于2021年6月3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鄂B1××××号东风牌汽车,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于2021年8月17日将案件执行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知晓。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本院终本通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大冶有色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44654元(含垫付款项、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执行费及从2019年11月13日至2021年4月7***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