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281执7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冶有色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西北工业园开元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申请执行人大冶有色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大冶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0281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冶有色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垫付款10297.59元及利息。
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本院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其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鄂B×××**汽车一辆,该车辆未实际扣押;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大冶有色物流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281执7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大冶有色物流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