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281执7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冶有色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西北工业园开元大道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09月24日生,汉族,住大冶市。
申请执行人大冶有色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大冶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281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冶有色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垫付款13336.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等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的存款5865.42元予以扣划,同时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汽车(牌照号码为鄂B×××××)一辆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大冶有色物流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大冶有色物流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财产的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281执7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