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264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爽,广东君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路3号。
法定代表人:彭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荣杰,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大柘镇岭下河东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刘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赖晓俊,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广东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赖晓俊、黄荣杰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泽扬,广东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赖晓俊、黄荣杰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浩,广东睦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501号。
法定代表人:孙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翔,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倩怡,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黄荣杰、广东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赖晓俊、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151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查。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全部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瞿 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蕴妍
陈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