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403民初1318号
原告梅州市梅县区新恒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梅南分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梅南镇兴民街229号1号搅拌站厂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钋君,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平远县大柘镇岭下河东路8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梅州市梅县区新恒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梅南分公司与被告广东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审理期间,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州市梅县区新恒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梅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1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535元,由原告梅州市梅县区新恒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梅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