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岷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甘肃省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126民初2569号
原告:***,男,1951年9月12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
被告:岷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江。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岷阳镇岷州中路宣传文化中心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6MA71T69B2M。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智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大道18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224443388T。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甘肃智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岷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甘肃省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岷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甘肃省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