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申4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甘肃省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为甘肃省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生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强,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文,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萍,四川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四川华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金浦置业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王伟,经理。
一审被告:庄瑞榆,男,196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一审被告:姚远,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汶川县。
再审申请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四川华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庄瑞榆、姚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10713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甘肃省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建凯
审判员 陈 胜
审判员 邓国雄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