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602民初5881号
原告:武威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石碑村武威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省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大道8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诉被告甘肃省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威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威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威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1440元,由武威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