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1221民初2558号
原告:河南纬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省纬达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东路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渑池县自然资源局(原渑池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渑池县城关镇会盟路中段。
原告河南纬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纬达勘测公司)与被告渑池县自然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纬达勘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渑池县自然资源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纬达勘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76.7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12年12月1日、2014年4月5日、2014年6月24日先后签订三份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的渑池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项目、渑池县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项目、渑池县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数据库建设项目等工程提供服务。三份合同总价168.5万元,同时合同对履行期限、付款方式等均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约定的成果,但被告未能按照约定足额及时支付合同款项。截止2019年7月22日,被告先后六次向原告付款共计91.8万元,下欠76.7万元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未能付清,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渑池县自然资源局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三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合同款项,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渑池县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纬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合同款项76.7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70元,由被告渑池县自然资源局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长张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杨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