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4民初979号
原告:河南纬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西工区凯旋东路**。
法定代表人:付刚,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瑞喜、王若男,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国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唐寺门
法定代表人:蒋晓龙,公司董事。
原告河南纬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国龙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纬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纬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9元,由原告河南纬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余 婧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武玉杰
代书记员 李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