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纬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许昌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002民初4104号
原告:河南纬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东路**。
法定代表人:付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男,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章普。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杰,男,汉族,1973年1月9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纬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纬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男、被告许昌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纬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30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14年4月15日、2014年6月24日、2014年7月25日签订三份《测绘工程合同书》,约定原告分别对嵩县白河镇、车村镇进行地形图测绘,主要包括:坐标图、、地形图等进行测量三份合同总价款为66万元,如被告逾期付款,按照未付款项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违约金;同时对项目工期、付款方式等均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了约定成果,但被告未按约及时足额支付合同款项。经原告多次催促截止2020年6月30日,被告尚欠30万元未付。
被告许昌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合同属实。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已出具了50万元的发票,还有16万元的发票未出具。因被告公司人员变动,截至目前被告并未见到原告所诉的约定成果,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已支付其中两份合同40%、50%的价款共计36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测绘工程合同书》,双方约定:工程名称为嵩县车村镇地形图测绘项目;工程地点为嵩县车村镇;工程目的、任务成果包括:坐标图(清晰边界坐标、内部标志地点及标志建筑物坐标等)、1:1000地形露天(绝对标高、等高线上及高程控制点)面积约10平方公里;原告负责向被告提交测绘成果纸质资料三份、电子光盘二套(另外提供缩编的地形图三份);本工程的测绘工作定于2014年4月16日开工,2014年4月29日提交测绘成果资料;本测绘工程合同金额为4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被告支付合同价的40%给原告,完成测绘成果给被告并配合完成被告内部结算手续后,被告支付剩余的测量费用(每次支付前,原告应提供增值发票);被告未按合同规定拨付测绘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测绘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2014年6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测绘工程合同书》,双方约定:工程名称为嵩县白河镇地形图测绘项目;工程地点为嵩县白河镇南田下寺上寺村;工程目的、任务成果包括:测量项目所涉及耕地面积及地形图,测绘区域内约500棵古树名木坐标位置,测量区域内的62处古建筑坐标位置,区域内的道路坐标位置,制作相关图件。1:1000地形图;原告负责向被告提交测绘成果纸质资料三份、电子光盘二套(另外提供缩编的地形图三份);本工程的测绘工作定于2014年6月25日开工,2014年7月15日提交测绘成果资料;本测绘工程合同金额为2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被告支付合同价的50%给原告,完成测绘成果给被告并配合完成被告内部结算手续后,被告支付剩余的测量费用;被告未按合同规定拨付测绘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测绘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2014年7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测绘工程合同书补充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工程名称为嵩县白河镇地形图测绘项目;工程地点为嵩县拜石后湖;工程目的、任务成果包括:测量项目所涉及耕地面积,1:1000地形图,测绘区域内古建筑遗址坐标位置,制作相关图件;原告负责向被告提交测绘成果纸质资料三份、电子光盘二套(另外提供缩编的地形图三份);本工程的测绘工作定于2014年7月25日开工,2014年8月10日提交测绘成果资料;经双方协商同意本测绘工程补充协议暂定金额为6万元;完成测绘成果并提交给被告,并配合被告完成付款手续,被告一次性支付全部测量费用;被告未按合同规定拨付测绘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测绘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2014年5月30日,被告支付原告16万元;2014年8月4日,原告交付测绘成果。2014年8月26日,被告支付原告20万元。2014年4月28日,原告开出16万元增值税发票;2014年6月4日,原告开出24万元增值税发票;2014年7月2日,原告开出10万元增值税发票。被告认可已使用上述增值税发票。
另查明,2019年5月29日,原告变更公司名称为河南纬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纬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测绘工程合同书》、《测绘工程合同书补充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原告交付测绘成果后,被告应支付相应合同款项,被告未支付是造成本案的主要原因,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3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问题,被告庭后提交申请书,认为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调整,本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被告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违约金计算标准予以调整,违约金应自2014年8月5日至2014年8月26日以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4年8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3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止以3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PR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许昌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南纬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3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应自2014年8月5日至2014年8月26日以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4年8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3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止以3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PR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南纬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许昌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会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佘萌萌
书记员丁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