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纬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纬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灵宝市阳平镇人民政府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282民初5259号
原告:河南纬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东路34号。
法定代表人:付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喜、王若男,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灵宝市阳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灵宝市阳平镇阳平南街,确认送达地址同住所地。
负责人:尚卫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惠,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河南纬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纬达公司)与被告灵宝市阳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阳平镇政府)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纬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男,被告阳平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纬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2851427元以及利息263527元,以及从2021年8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事实与理由:自2018年3月起,原告多次为被告提供技术服务。原被告先后签订了四份《合作书》,约定原告为项目提供技术服务并出具技术成果报告,同时对合同费用等均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项目提供技术服务并交付了成果,开具了相应的发票,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合同款项。2020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但搁置未履行。现依法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阳平镇政府辩称:2018年至2019年答辩人确实与原告签订四份《合同书》,后于2020年9月30日出具还款计划书。原告起诉时仅有2020年12月31日、2021年6月30日两笔款项到期。同时,答辩人已经支付40万元,目前欠付到期款项总额为60万元。原告要求利息,没有依据。答辩人承认尚欠原告服务费,也已积极采取办法,希望原告理解并宽限还款日期。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日,河南省纬达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灵宝市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复垦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合同书》;2018年,河南省纬达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阳平镇2018年土地整治续建、扩建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合同书》。2019年5月29日,河南省纬达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原告河南纬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2019年8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灵宝市2019年度第九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合同书》,合同标的368000元,优惠后为342300元;2019年10月17日,原告与被告再次签订《灵宝市2019年度第十五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合同书》,合同标的198002.6元。原告依据上述四份合同为被告提供技术服务。2018年12月1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1525873元;2020年8月1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200000元。后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2020年9月30日,被告单方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对所欠原告前述项目服务费用3056109元进行确认,并就分期还款时间进行承诺。2021年2月1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支付服务费200000元,剩余款项未能偿还。原告起诉到院,引起本案诉讼。由于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本案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变更名称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本案原告将公司名称由河南省纬达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河南纬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已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本案原告河南纬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依法承继河南省纬达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与本案被告所签合同的权利义务,故本案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与被告签订多份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项目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所签订的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原被告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在原告向被告提供服务后,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款项而没有支付,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向原告继续支付合同价款。被告辩称《还款计划书》中的还款时间尚未到期,因该《还款计划书》系被告单方向原告出具,且出具后被告仍未按期支付相应款项,故该《还款计划书》的还款时间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被告的该项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欠款金额,依据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书》计算为2856109元,原告按照2851427元进行主张,系原告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故被告下欠原告服务费285142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285142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欠款利息,根据本案的情况,利息以原告请求的285142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1年10月11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灵宝市阳平镇人民政府支付原告河南纬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服务费2851427元及利息(利息以285142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1年10月11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20元,减半收取15860元,由被告灵宝市阳平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晓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伍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