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纬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某有限公司;许昌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豫1024执26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纬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676732834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许昌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06652326X。 法定代表人:***。 关于河南纬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昌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002民初4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许昌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南纬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3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应自2014年8月5日至2014年8月26日以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4年8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3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为止以3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PR计算);二、驳回原告河南纬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许昌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许昌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纬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向本院移送交叉执行,本院于2024年11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4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4年11月29日、2024年12月4日、2025年2月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许昌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但已被另案冻结,暂无法予以处置。 2、查明被执行人许昌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广州雅阁牌汽车(车牌号:豫KA99**)、上海帕萨特牌汽车(车牌号:豫K986**)、北京现代牌汽车(车牌号:豫KG15**)、宇通牌汽车(车牌号:豫K703**)、别克牌汽车(车牌号:豫KQ88**)、朗逸牌汽车(车牌号:豫KW00**)、江铃全顺牌汽车(车牌号:豫K678**)、大众牌汽车(车牌号:豫KQ66**)、金龙牌汽车(车牌号:豫K786**)、东南牌汽车(车牌号:豫K778**),现该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其中金龙牌汽车(车牌号:豫K786**)、上海帕萨特牌汽车(车牌号:豫K986**)、北京现代牌汽车(车牌号:豫KG15**)、宇通牌汽车(车牌号:豫K703**)、别克牌汽车(车牌号:豫KQ88**)、东南牌汽车(车牌号:豫K778**)车管所反馈已作报废处理,无法予以查封外,下余车辆已被另案查封,本案予以轮候已查封上述车辆(2026年12月22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2025年2月20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但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许昌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4年12月0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关联案件,许昌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还有29件,涉及10家法院,其中终结执行6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0件,正在执行中13件,最近的是本院(2024)豫1024执2671号案件2024年12月18日终结执行。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有关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可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306111.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306111.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暂无法处置的银行存款及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