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纬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某有限公司;洛阳市洛龙区龙门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311民初201号 原告:河南纬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芳林南路芳林大厦8楼814-8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诺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龙门石窟街道办事处(曾用名: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龙门石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龙顾路龙门石窟东北停车场出入口。 负责人:***,该办事处主任。 原告河南纬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洛龙区龙门石窟街道办事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河南纬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纬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