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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光明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川0191民初2635号 原告: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毕某某。 原告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721912.3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21912.39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2023年1月1日起按LPR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某乙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5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了《锐力国际广场(大源欢乐颂城)泛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完成锐力国际广场(大源欢乐颂城)的泛光工程,工程暂定价为115万元,合同还约定了工期、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某甲公司施工完成后,2019年9月30日工程交付并验收合格,并向某乙公司移交了所有竣工验收资料,双方确认结算总价为1203914.39元。某甲公司2022年11月16日向某乙公司邮寄结算书,但某乙公司未回复。施工期间,某乙公司仅支付了482002元,剩余工程款未支付,其应当按约定在结算后30天内支付至结算总价95%,且该工程三年质保期已届满,质保金也符合支付条件。某乙公司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某甲公司自愿下调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维护某甲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及最后陈述等权利。 经审理查明:某甲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报告显示,2019年6月24日公司名称由四川某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某甲公司。某甲公司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发证日期2018年5月24日,有效期2020年12月16日。 2018年6月15日,某乙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某甲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锐力国际广场(大源欢乐颂城)泛光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1.工程名称“锐力国际广场(大源欢乐颂城)”项目泛光工程,工程地址成都市高新区××街××路交叉口,承包内容锐力国际广场泛光照明系统中电源箱到光彩灯具所有的线路敷设以及设备的安装、调试等。2.甲方驻工地总代表***(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为***,现场工程师***,监理方为四川某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总监理工程师为***。3.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暂定总价115万元。工程款支付为单栋光彩工程配管及灯具安装完成通电试亮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本栋合同总金额70%;本项目光彩工程完工并在7日内由甲方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本合同总金额的85%;办理完结算手续后30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本工程质保金金额为结算总价的5%,质保金不计利息,本工程质保期为三年,质保期满三年后,经某某某丁公司验收同意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扣除质保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余下的质保金等。4.结算,竣工结算条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甲方后,提供的竣工图及资料四套,符合城建档案规定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标准,经甲方确认竣工资料符合要求后,且总包方出具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结清凭证,甲方可在15日内办理结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量为暂定,结算时工程量按实安装数量计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工程数量发送何种增减,均不调整综合单价,因设计要求取消或增加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无论对其他项目的单价是否产生影响,其他项目的单价均不作调整。结算时清单项按乙方在投标报价表中工程量清单项进行结算,工程量清单项与图纸、现场有不符或是漏项时在合同实施及结算时不再增加清单项目,视为已包含在相关联的清单项中或一方优惠给甲方了。5.保修期限以工程移交物管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三年。6.违约责任约定合同双方任何乙方不能履行合同条款约定事项的,均属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其他条款对违约责任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并附工程量清单。 2018年10月9日《现场签证通知单》显示,因变更需取消原转角投光灯51套、取消原转角投光灯39套,增加LED投光灯55套、增加LED投光灯36套,增加LED投光灯20套;某乙公司***在项目负责人处签字同意。2018年11月15日《现场签证确认单》显示,因前述变更产生签证费用合计86358.9元,某乙公司***在项目负责人处签字同意。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单》显示,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日期2019年9月29日,验收意见合格,监理单位处有黄某签字,建设单位处有相关人员签字。某甲公司还提交了相应的验收记录。 2022年2月25日某甲公司出具了《工程量结算清单》,显示结算总价1203914.39元。2019年4月8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开具482002元的增值税发票,2020年4月1日开具了495498元增值税发票。2019年6月13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转账200000元,2020年2月27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转账82002元,2019年10月10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开具200000元承兑汇票。 某甲公司提交了案涉工程竣工资料,表明其承建的工程已竣工,并移交了竣工资料。邮寄单显示某甲公司邮寄了结算书。 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员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10月22日***称“结算书弄好后先发一个给我”,后双方对签证内容进行沟通。11月27日某甲公司员工发送《欢乐颂结算金额详细(1).xlsx》文件,显示总价1251784.89,***对其中扣减金额提出疑问,11月27日,大光明员工发送《确定稿.rar》文件。2021年8月19日,***发送《HHXM-01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单.docx》文件,称“更换窗台灯没有纸质的签证单,这两个文件补一个过来”。8月20日***称“你们报送的结算要一个正式的,就是说要纸质盖个公章的,就是你们报送的电子版那种样式,要把封面的金额改一下”并发送两张截图,图片中结算汇总表金额1227020.7,结算书封面金额1150000。8月20日大光明员工称“竣工资料是已经全部装订了交给吴某了,我们竣工资料已经弄完了,物业那边也交了,剩下的就只是经济结算了”。同日,***发送《欢乐颂泛光工程结算汇总(施工单位报送1).xls》文件,该份文件中封面结算总价金额1227020.07,结算汇总表包括招标清单部分1051674.69元、错漏项清单部分94325.71元、转角投光灯变更52515.1元、角钢安装变更12518元、窗台灯变更15987.2元,合计1227020.7元。并称“把这个打出来盖个公章”“我已经离职了,你去大源项目还是我那个办公室交给胡经理”。8月23日***称“就是我传给你那个表格,打印一份,封面盖章后盖个骑缝章”。9月24日某甲公司员工问“我们的结算咋样了,什么时候结算报告能出来”***回复“我现在也不知道,集团那边还在审”。 某乙公司成控部胡经理与某甲公司员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10月15日,胡经理称“你们泛光工程的结算,我们集团按竣工图审核计算,附件一的量差不多,没有附件二的,相当于审减了,然后有一张之前的签证50000多元的也提出异议,在审时把这个转角灯的更换都包含了,所以集团的意见是审减10多万。你再对着竣工图看一下是不是没有附件二的量”。10月18日胡经理称“量查出来没有呢?集团意思是每栋都应该有量,而不是直接就是合同的量,你们之前报的量反应不出来”。12月23日胡经理称“喊你们财务问吴经理要开票信息,现在有可能和合同上的不一样”。大光明员工发送发票图片,并在对方表示发票无误后将发票寄出。12月24日胡经理签收发票,并发送客户发票签收单图片。2022年1月18日某甲公司员工催款,2月25日,某甲公司员工发送《锐力国际广场(大源欢乐颂城)结算220225.rar》文件。5月24日胡经理称“你们报的结算计价表中要把每栋的量分出来”。5月25日,某甲公司员工发送《欢乐颂泛光工程结算(W20220525).xls》文件,该份文件中封面结算总价金额1203914.39,汇总表包括招标清单部分结算金额1069462.24元、增补项清单部分71678.46元、转交投光灯变更结算金额52515.1元(备注设计变更部分)、角钢安装变更结算金额8157.44元、窗台灯变更13600元(备注设计变更部分)、扣除筒灯未安装结算金额-11498.85元(备注1#楼、7#楼未安装),合计结算金额1203914.39元。胡经理称“增补的也要分每栋的,你现在分的量有些对不上,有些看不出来是哪栋”。6月8日某甲公司员工询问结算清单审核进度。6月9日某甲公司员工发送《欢乐颂泛光工程结算(W20220525)-含说明.xls》和《锐利国际广场(大源欢乐颂城)竣工图-加说明.rar》文件,该份结算文件中的金额与5月25日某甲公司员工发送的结算文件金额一致。并称“我们技术核查了一下,主要是增加了一些标注,明确哪些地方采用的线槽或者L型材料”。6月13日胡经理称“请你们技术把CAD转成低版本发给我”。9月26日某甲公司员工问“我们的结算什么时候能审完”胡经理回复“这个我确定不了,上次给你说的图纸上要补充安装节点,你们补充完善没有呢?补充完善了要打印出来找工程签字,增加的图纸要寄到集团确认,集团认可才能算”“当时确实是要求补大样图”并发送截图。某甲公司员工称“我们有差异的点是管线,管线没有大样图,有布线布管图就可以了”胡经理称“你喊技术再全部核一下”某甲公司员工称“我们核实是没有问题的,主要是按照你们集团安装主管的要求,我们补哪一个大样图”胡经理称“能用大样图表示的全补上”。10月14日某甲公司员工发送《安装大样图文件_t3.dwg》文件并称“看看这个大样图满足要求了吗?如果可以了,我就安排打印出来找人签字”。11月14日,胡经理称“你可以把图打出来了,就上次我们说的之前图纸没有的都打”。11月15日某甲公司员工发送《增加安装节点图_t3.dwg》文件,胡经理称“两份哈,要寄一份到集团,这边公司还要存档”“要盖竣工图章,然后你把你们那边的字签了”。 某乙公司欢乐颂***与某甲公司员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2月8日,某甲公司员工称“请问结算咋样了,麻烦还是多推动一下,都这么久了”***回复“嗯”。 庭审中某甲公司称当时已将完整的竣工资料交付给某乙公司,前述微信中的***是***,是合同约定的驻工地总代表,2022年11月16日为结算确定的时间,案涉工程2019年9月29日竣工验收,质保期三年已经届满,且在质保期内某乙公司从未提出质保事项。当时除了开具前述两张发票之外,还开具了剩余金额的发票,但因某乙公司长时间不付款就作废处理了。某乙公司仅支付了共计482002元就再未付款,结算表应该在由某乙公司盖章后再返回给我们,但对方并未给我们。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陈述、《锐力国际广场(大源欢乐颂城)泛光工程施工合同》《现场签证通知单》《现场签证确认单》《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量结算清单》、企业信用信息报告、资质证书、验收记录、增值税发票、转账凭证、承兑汇票、竣工资料、邮寄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待证事实,故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锐力国际广场(大源欢乐颂城)泛光工程施工合同》是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某甲公司具有相应施工的资质证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拘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某甲公司提交的《现场签证通知单》《现场签证确认单》《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单》、验收记录、竣工资料表明其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聊天记录明确了最终的结算,《工程量结算清单》载明结算总价为1203914.39元,某乙公司工作人员未提出异议,且进一步要求某甲公司提交签字资料,在某甲公司工作人员催款时,某乙公司工作人员也未对款项金额提出异议,表明双方之间形成了结算总额1203914.39元的合意。现某乙公司仅支付了其中482002元,对于某甲公司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尚未足额支付,某甲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有权拒绝开具剩余增值税发票,某乙公司应当支付剩余款项。针对其中质保金部分,案涉工程2019年9月29日竣工验收,某甲公司进行移交,现质保期三年期限已届满,某甲公司明确表示未发生质保事项,某乙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发生了质保事项应当扣除质保金的情形,某乙公司应当按约支付质保金。因此,剩余工程款数额721912.39元付款期限均已届满,某乙公司应予支付,故对某甲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721912.39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锐利公司付款后,某甲公司应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某乙公司未按约支付剩余工程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合同未约定此种情形下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某甲公司主张违约金以721912.39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2023年1月1日起按LPR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虽其提交邮寄单称寄送结算书时间为2022年11月16日,但该邮寄单未显示具体签收日期,不能以此作为最终结算时间并确定违约日期。故综合某乙公司的违约行为、过错大小、某甲公司的损失大小等因素,结合公平、诚信原则,本院酌情确定违约金为以721912.39元为基数从立案之日2024年1月30日起按LPR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对某甲公司的主张,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21912.39元; 二、被告成都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721912.39元为基数从2024年1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19元、公告费200元及后续公告费,由被告成都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