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15民初2947号
原告:四川大光明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小南街123号2栋19层1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万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政通东路1125号1栋240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大光明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万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2024年6月3日,原告四川大光明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大光明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36元,由四川大光明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