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财保29号
申请人:无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胜丰村。
法定代表人:华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绿点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B区B84地块、无锡梅育路98号。
法定代表人:FORBESIANJAMESALEXANDER。
申请人无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绿点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无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于2019年12月27日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绿点科技(无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无锡**水处理有限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无锡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绿点科技(无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牛兆祥
审 判 员 王一川
审 判 员 富建文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昌颖
书 记 员 孙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