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水电建筑工程公司执行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甘09执复11号******
申请复议人甘肃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北环路与东环路交叉处,组织机构代码71025723-0。******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农民。******
被执行人**,男,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无业。******
申请复议人甘肃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不服肃州区法院作出的(2016)甘0902执异1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劳务费,是基于完成甘肃水电建筑工程公司承包酒泉市肃州区水务局漫水滩水库加固工程所产生的,被执行人**作为该项目的常务项目副经理,负责该项目的实施,其向申请执行人出具的费用结算单据(收据)以及欠条,属于职务行为,依法追加甘肃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无不妥,采取冻结措施后,通过邮寄向其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甘肃水电建筑工程公司的异议。******
申请复议人甘肃水电建筑工程公司称:肃州区法院作出的(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由**支付***劳务费12250元,申请复议人并不承担任何责任。肃州区法院在执行中追加申请复议人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复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又被肃州区法院裁定驳回。现要求上级法院撤销肃州区法院作出的(2016)甘0902执异10号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肃州区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对相关证据进行调取,查明甘肃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在承包酒泉市肃州区水务局漫水滩水库加固工程中,作出甘水建司发(2013)27号文件,任命**为该项目常务项目副经理,负责项目组织实施,据此,肃州区法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2015)酒肃执字第1477号执行裁定,追加甘肃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冻结了甘肃水电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2406元(含案件受理费72元、申请执行费84元)。申请复议人甘肃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不服,提出执行异议,经肃州区法院审查,作出(2016)甘0902执异10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甘肃水电建筑工程公司的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肃州区法院经审理作出(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判决由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12250元,对于***要求甘肃水电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因缺乏事实根据并未予支持。肃州区法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追加申请复议人甘肃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为被执行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肃州区法院作出的(2016)甘0902执异10号执行裁定,发回肃州区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