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82执保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甘肃水电建筑工程公司。
禹城市人民法院(2018)鲁1482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现因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甘肃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尾号634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安树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