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481民初2535号
申请人:江苏垒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25YT7989,住所地阳市溧城街道台港路288号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洑***,***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申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73114493XU,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邮电西路5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垒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申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申达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1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申达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