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481民初2533号
申请人:***,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洑***,***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申请人:常州申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73114493XU,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邮电西路5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常州申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申达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2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申达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