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申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常州申达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4872号 原告:**,男,汉族,住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的特别授权委托),******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申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邮电西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73114493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宜兴港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20TANG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常州申达建设有限公司、宜兴港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