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4055号
申请人:**,男,1991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申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邮电西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73114493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宜兴港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20TANG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申达建设有限公司、宜兴港恒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债权人民币2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以大成诉讼保全担保(江苏)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常州申达建设有限公司、宜兴港恒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包括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