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兴业燃气有限公司

石家庄佳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兴业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晋商初字第00002-2号
原告石家庄佳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建彩,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清凯,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兴业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皮建国,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4年4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7元减半收取4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龚登水
审判员  张宏生
审判员  刘珍友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严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