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邢台水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河北邢台水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521执10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闫峙嵋,男,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
被执行人:河北邢台水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本院在执行闫峙嵋、***与河北邢台水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河北邢台水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的(2019)冀0521民初1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1,211,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