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521执17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邢台水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县羊范镇喉咽村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萧硕供暖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西土山乡杜庄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
本院在执行河北邢台水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萧硕供暖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二被执行人河北萧硕供暖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3968.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