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邢台水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邢台水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521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生,汉族,住邢台县。
被执行人:河北邢台水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邢台县羊范镇喉咽村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河北邢台水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北邢台水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有钻井设备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河北邢台水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的水源钻井设备一套。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