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521执1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邢台水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县羊范镇喉咽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萧硕供暖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西土山乡杜庄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
关于河北邢台水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萧硕供暖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河北萧硕供暖服务有限公司、***已与河北邢台水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冀D×××××机动车及冀D×××××机动车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