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5民初2608号
原告:盐城市信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上冈镇盐阜建材城****。
法定代表人:陈德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建湖县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春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住所地建湖县上冈镇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79年7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达祥(***之夫),男,1971年8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益(盐城春根食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男,1951年3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信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春根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信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信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信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78元,减半收取6589元,由原告盐城市信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殷中华
人民陪审员 吴 浩
人民陪审员 李文扬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景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