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信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盐城市信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25民初1478号
原告:***,男,1951年2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中庆,盐城市亭湖区毓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市信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上冈镇盐阜建材城11幢115、208室。
法定代表人:陈德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建湖县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盐城市信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4元,减半收取91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大维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沈 娟
书 记 员 王 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