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信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信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25民初3320号
原告盐城市信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上冈镇新东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男,1953年1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文进,建湖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9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代理人潘荣华,盐城市亭湖区五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盐城市信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宇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文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潘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3年原告***担任原建湖县第六建筑公司第五工程处主任。该第五工程处不具备法人资格,系由原告独立投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项目机构。1994年1月,原告委托员工赵胜荣以投标的形式取得了位于建湖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后又以赵胜荣的名义办理了《建设用地许可证》和《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等手续。同年由原告投资,在该宗土地上建起住宅五套。房屋建成后,安排给了当时尚属工程处员工的被告一间三层房屋一套。1995年,第五工程处与被告签订了房屋居住和转让规定一份,约定房屋成本价为85000元,后被告给付25000元,尚欠65000元。2001年10月,被告私自离开单位至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房款6万元,并支付自1995年9月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
被告***辩称:1、两原告非诉争房屋的投资人和所有权人,以买卖合同关系向被告主张购房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被告***于1996年年底离开六建公司,时隔二十多年,***及六建公司的承继单位盐城信宇公司再向***主张所谓的购房款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5年9月,原上冈建筑公司第五工程处(系原建湖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出台《上冈建筑公司第五工程处关于上冈房产居住和转让的规定》,被告***符合该规定中房产居住者的条件,并依据该规定,取得本案诉争房屋。后被告从原上冈建筑公司第五工程处离职,但其及家人一直居住在诉争的房屋。
另查明:原建湖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是该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未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其负责人为***。2000年3月3日,原建湖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曾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建湖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是向该公司交纳管理费用,属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二级核算单位,第五工程处的设备、资产归原告***所有,债权债务及相关民事纠纷,与该公司无关。2005年原建湖县第六建筑公司经过改制组成有限公司,并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建湖县信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又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本案原告信宇公司。
又查明,1999年,原建湖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与案外人孙亮房屋迁让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后作出(1999)建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后案外人孙亮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理作出(2000)建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后经审理作出(2000)建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1999)建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建湖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2011年,原告***与案外人孙亮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作出(2011)建冈民初字第0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2)盐民终字第0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上冈建筑公司第五工程处关于上冈房产居住和转让的规定》,被告提交的(2000)建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2011)建冈民初字第0556号民事判决书、(2012)盐民终字第0557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讼争的房屋是非原告信宇公司、***所有,该事实已经本院及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本案讼争房屋系原建湖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改制过程中遗留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盐城市信宇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院依法退回原告盐城市信宇建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祁建领
审 判 员  刘大维
人民陪审员  周龙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金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