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天健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沧州天健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某某、沈阳天柱健体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4民初908号
原告:沧州天健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高湾镇洼冯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4098842475H。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春阳,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
被告:沈阳天柱健体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胡台镇七公台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8YMA0P4W3679。
法定代表人:高春阳,任经理职务。
沧州天健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高春阳、沈阳天柱健体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履行了双方达成的协议确定的义务50000元。原告沧州天健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天健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天健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沧州天健体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