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2民初1637号
原告:河北帅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武邑县审坡邓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7233501351。
法定代表人:肖会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剑,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
被告:***,男,199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原告河北帅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帅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帅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6元,由原告河北帅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荣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霜霜
书 记 员 王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