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京0114民初6067号
原告北京新海蓝点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蓝点公司)与被告北京爱视恒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视恒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海蓝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勤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爱视恒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新海蓝点公司与爱视恒恩公司签订《设备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于合同中并未写明合同签订日期,故依据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不明确,因此爱视恒恩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价款。现新海蓝点公司已提交证据证明爱视恒恩公司签收了相关货物,且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故爱视恒恩公司应支付货款192 000元。新海蓝点公司主张的滞纳金符合双方约定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具体起算日期以本院依法核算为准。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爱视恒恩公司(甲方)与新海蓝点公司(乙方)签订《设备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甲方向乙方购买一体化演播室系统一套,总价款192 000元。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交货,款到发货。交货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5号世宁大厦15层,李占元。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乙方保证本合同产品在交货期限内交货,如因乙方原因逾期交货,每迟交一天按逾期交货价款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迟交货一个月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付款,每迟延一天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双方另约定了运输方式、汇款账号及开票信息、质量保证以及售后等内容。该合同中未记载签订日期。
2019年6月6日,爱视恒恩公司验收人李占元在《签收单》上签字,显示货物(好)、安装(是)、调试完毕(是)。
2019年9月25日,新海蓝点公司在中国地质大学进行了演播室设备培训。
新海蓝点公司另提交与爱视恒恩公司员工潘来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2020年11月19日,潘来:“顺利的话,月底左右给你一部分。”
新海蓝点公司称,爱视恒恩公司至今未给付货款。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爱视恒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新海蓝点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2 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爱视恒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新海蓝点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以192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北京新海蓝点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0元,由北京爱视恒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保全费1687元,由北京爱视恒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谭舒戈
法 官 助 理 蔡文效
书 记 员 王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