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瑞洁特膜分离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瑞洁特膜分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泫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泫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苏泫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115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瑞洁特膜分离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588867950),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滨江开发区盛安大道74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泫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339173314M),住所地在南通市开发区振兴路18号恒生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泫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342080741W),住所地在上海市长宁区长顺路11路1幢6楼6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泫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R602Y7G),住所地在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西大道1890-120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京瑞洁特膜分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泫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泫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苏泫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作出的(2019)苏0115民初143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江苏泫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泫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苏泫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欠南京瑞洁特膜分离科技有限公司款项121.6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于2019年11月20日前支付121.6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其中66.4万元自2017年8月31日起,55.2万元自2017年12月31日起,按照6%年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如江苏泫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泫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苏泫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在2019年11月30日前仍未能付清121.6万元,则应付逾期付款损失调整为:66.4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为标准自2017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55.2万元违约损失确定为13.8万元(合同第11.1.2条)。三、本案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江苏泫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泫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苏泫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未能履行义务,南京瑞洁特膜分离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款项323231元,该案款已发放给申请人。另本院经查询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未发现江苏泫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泫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苏泫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款项323231元,该案款已发放给申请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霍翔
审判员*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龙
书记员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