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瑞洁特膜分离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瑞洁特膜分离科技有限公司与衡水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02民初5346号
原告:南京瑞洁特膜分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胜太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衡水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八路北、振华新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康东华,经理。
原告南京瑞洁特膜分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南京瑞洁特膜分离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瑞洁特膜分离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元,由原告南京瑞洁特膜分离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