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通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兆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青岛通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4民初8284号
原告:青岛兆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3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1423638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通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聚贤桥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77354487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兆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通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5日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通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兆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8元,减半收取12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顾伟
审判员景艳丽
人民陪审员张欣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