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胶饮品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财保206号
申请人:聊城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星美广场2栋1005室。
法定代表人:张连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华胶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华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凯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万元(开户行:中国银行聊城卫育路支行,账号:20×××01;开户行: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账号:91×××39),担保人聊城市正航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胶饮品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聊城卫育路支行银行,账号为20×××01以及开户行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账号为91×××39的存款1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聊城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