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聊城市大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聊城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保1069号
申请人:山东省聊城市大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付崇建,总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星美城市广场2栋1005室。
法定代表人:张连俊,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申请人:孙红英,女,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申请人:钱兆瑞,男,199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山东华胶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华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凯胜,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省聊城市大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孙红英、钱兆瑞、山东华胶饮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400000元或查封其等同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全担保。本院(2021)鲁1502民初1016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省聊城市大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孙红英、钱兆瑞、山东华胶饮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000元或查封其等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阮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