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502民初3096号 原告:***,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宾县,现住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星美城市广场2栋10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聊城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德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共计43796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赔偿数额437966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12月23日起,按照年息15.4%的标准计算,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丧失交易机会损失13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初,原告承接了山东***置业有限公司投资由被告承包的聊城现代农机农资国际商城南区C1、C6、C9、C10、C13、C14、F1、F2#楼项目的劳务项目工程。当时原告与被告约定,工作量是26000平方米左右,每平方米490元,文明施工另外计算。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进场,但是由于该施工项目一直未得到住建部门颁发的开工许可证,所以原告自进场后,一直处于停工状态。2021年年底,被告明确表示不再对案涉项目进行施工,而原告却因该工程一直滞留在工地,这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其后,虽在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部和政法维稳处的协调下,原告与被告达成了“***项目费用结清及息诉罢访协议书”,但被告不诚信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项目费用结清及息诉罢访协议书”中的补偿数额不能弥补原告的损失。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兴德公司辩称:2020年8月,答辩人经案外人***介绍让被答辩人***等人在现代农机农资国际商城南区进行项目开工前准备工作(场地平整、道路修整、围挡施工及临时设施等)。***在答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向被答辩人*****了优渥的付款条件。施工过程中,被答辩人***等人由于担心*****的工程款支付不及时不再继续施工并商讨办理结算,由于被答辩人***索要的工程款数额远远大于实际工程造价,故双方未就结算事宜达成一致。后被答辩人***一直进行上访索要工程款,在此期间答辩人兴德公司先后垫付246366元及132000元,共计378366元。2021年11月16日,在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部和政法维稳处的协调下,由双方共同认可,开发区建设管理部委托的天津中审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后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据此签订《***项目费用结清及息诉罢访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乙方(***)承诺得到审计报告中显示应得的工程款95420.09元和为了处理该信访件由山东***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16万元后,认可甲方(兴德公司)对乙方(***)施工的该项目工程款(其中包括人工费、误工费、管理人员费用等)已经全部支付完毕,甲乙双方此后互不相欠。”2021年11月17日,答辩人向被答辩人交付现金255420元,被答辩人出具收到条进行了确认。故双方已经就案涉工程款结算达成合意并结算完毕,答辩人不欠付被答辩人任何款项,被答辩人***要求的损失没有依据。退一步讲,双方认可的审计报告中显示被答辩人***剩余应得工程款仅为95420.09元。现答辩人在上述工程款外又向被答辩人***另行支付了16万元,该16万元的支付完全是因为被答辩人一直上访,答辩人迫于政府压力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支付的,故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支付的工程款现已远远超过其实际工程造价,被答辩人不仅未少得任何工程款项,反而因为其上访行为得到了额外的利益,致使答辩人在本工程中遭受了重大损失。被答辩人罔顾事实、滥用诉权主张根本不存在的损失,其行为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综上,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了2020年12月11日《协议书》、《承认单》、2020年12月7日《协议书》、(2021)黑0125民初5261号民事判决书、《***项目费用结清及息诉罢访协议书》、天津中审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报告书”(节选)、欠条、《房屋租赁合同》、收条、收据、单据、材料商收据,被告提交了收到条、视频录像、天津中审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报告》,本院组织当事人对以上证据进行了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8月初,原告组织人员到山东***置业有限公司投资的由被告承包的聊城现代农机农资国际商城南区项目从事劳务工作。施工过程中,双方产生纠纷。2021年11月16日,原告(甲方)与被告及其劳务班组所有人员(乙方)签订《***项目费用结清及息诉罢访协议书》,协议约定以下主要内容:在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部和政法维稳处的协调下,聊城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施工的山东省聊城市物流园区***项目,双方均认可建设管理部委托的第三方审计公司对于该工程的审计结果,并都同意以审计报告为准。乙方承诺得到审计报告中显示应得的工程款95420.09元和为了处理该信访件由山东***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16万元后,认可甲方对乙方施工的该项目工程款(其中包括人工费、误工费、管理人员费用等)已经全部支付完毕,甲乙双方此后互不相欠。此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保证乙方及所有以乙方名义的人员不再就该项目去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上访,不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访等)索要工程款和工程相关的任何费用。如果再有其他争议,乙方承诺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注:审计结果619209.82元,除去甲方应得钢筋、商混款126923.73元、电缆10000元、土方8500元、***借款132000元、剩余341786.09元(含***19680元),减去聊城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代***支付的农民工工资246366元以及塔吊租赁费用42000元,最终剩余53420.09元,其中***同意把自己应得的19680元由***代收。 2021年11月17日上午,***书写收到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聊城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聊城现代农机农资国际商城***项目工程款贰拾伍万伍仟肆佰贰拾元整¥255420元整,收款人***,2021年11月17日上午”。审理过程中,原告认可已收到了被告所付255420元款项。 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部委托,天津中审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出具聊城现代农机农资国际商城南区C1、C6、C9、C10、C13、C14、F1、F2#楼项目审核报告:工程概况:本报告依照委托人要求,对聊城现代农机农资国际商城南区C1、C6、C9、C10、C13、C14、F1、F2#楼项目已完成工程项目内容进行结算审核。审定结果:经审核,本工程最终总审定值:619209.82元。 本院认为:原告组织施工后,被告应依法向原告支付相应工程款。施工发生争议后,双方于2021年11月16日签订了《***项目费用结清及息诉罢访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主***、履行义务。协议书约定“双方均认可建设管理部委托的第三方审计公司对于该工程的审计结果,并都同意以审计报告为准。乙方承诺得到审计报告中显示应得的工程款95420.09元和为了处理该信访件由山东***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16万元后,认可甲方对乙方施工的该项目工程款(其中包括人工费、误工费、管理人员费用等)已经全部支付完毕,甲乙双方此后互不相欠。”根据以上约定,原告现已向被告支付255420.09元(95420.09元+160000元),双方对案涉工程包括人工费、误工费、管理人员费用在内的工程款已经结清,原告无权再向被告主张以上款项。原告所主张的2020年8月10日至2020年11月27日向瓦工组支付劳务费10400元、2020年8月10日至2020年11月27日向钢筋组支付劳务费70000元,该两项费用均发生在2021年11月16日签订协议书之前,且其所提交的书面证据无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即使存在以上费用也应视为已在协议中进行了处理,原告无权再向被告主张。原告主张应退还其代付劳务费86366元,且其所提交的书面证据无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即使存在该费用也应视为已在协议中进行了处理,原告无权再向被告主张。原告主张其本人误工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文明施工费2万元,因审计报告中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项目、金额,原告无权再行主张。原告所主张的其租房费用、购买办公用品费用、支付工人生活费,属于其本人应承担费用,且其所提交的书面证据无相关证人出庭作证,也无合同约定应由被告负担,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人脸识别费用及农民工保险费,因审计报告中已包含该两项费用、金额,原告无权再行主张。综上,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4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黄 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