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县圣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齐河益生园菌业有限公司、齐河县久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齐河县圣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425执82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齐河县益生园菌业有限公司,地址: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齐河县久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齐河县圣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地址:山东省齐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本院在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齐河益生园菌业有限公司、齐河县久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齐河县圣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425民初3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8日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贷款本金299.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5380元、案件执行费32504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于2020年4月28日、6月9日分别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登记、人行等信息,经系统反馈,被执行人齐河益生园菌业有限公司、齐河县久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齐河县圣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均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套,已经做了查封,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4、2020年6月8日上午,本院执行人员通过传唤申请人到庭,向其反馈被执行人所有的调查情况及查询结果,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后再恢复执行,并在执行笔录上签字确认。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暂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并在执行笔录上签字。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齐河县人民法院(2019)鲁1425民初3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刘保国
审判员颜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